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03-18文章來源:觀志實業作者:建法〔2016〕48號瀏覽次數:752次
信息來源:廳法規處
建法〔2016〕48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規劃建設委)、行業主管局(辦、中心),廣德、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廳機關各處室(辦、局)、廳直各單位:建法〔2016〕48號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皖政辦〔2015〕63號)精神,創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規范市場執法行為,為市場主體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現就推廣“雙隨機”抽查機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規范事中事后監管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隨機抽查監管制度
(一)明確隨機抽查適用范圍
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原則,隨機抽查事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確定。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和檢查事項,要大力推廣隨機抽查,并不斷提高隨機抽查的比重;凡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執法和檢查。隨機抽查主要適用于具有相對固定的檢查周期、檢查內容、檢查程序、檢查方式的常規檢查,對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但確需開展的重點工作督查、專項整治等事項,應積極探索運用隨機抽查方式。
(二)確定隨機抽查實施主體
廳機關有關處室、單位根據廳統一要求,結合職責分工,分類指導全省相關行業的“雙隨機”抽查工作,并根據需要直接開展或者組織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雙隨機”抽查工作。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的“雙隨機”抽查工作。上級主管部門可對下級主管部門的抽查行為和抽查結果進行監督,發現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
(三)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業特點和工作實際,按照能隨機則隨機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經全面梳理,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確定納入首批隨機抽查的事項共有27 項(見附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開展隨機抽查的事項,原則上應在公布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范圍內確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實行動態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實行“雙隨機”工作機制
(一)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
廳機關有關處室、單位要根據監管職責和工作需要,對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結合現已運行的相關行業監管信息系統以及新建、改建監管信息系統計劃,逐項建立涵蓋全省范圍,并按市、縣(區)行政區域劃分的市場主體名錄庫(工程項目名錄庫),作為隨機抽取檢查的對象。廳機關有關處室、單位應將市場主體名錄庫(工程項目名錄庫)系統登錄方式,及時告知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二)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分級建立、統一匯總的原則,對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結合現已運行的相關行業監管信息系統以及新建、改建監管信息系統計劃,逐項、分步建立涵蓋全省范圍,并按省、市、縣(區)執法層級和行政區域劃分的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其中,廳本級執法檢查的人員名錄庫由廳機關有關處室、單位負責建立;對應的市、縣(區)級執法人員名錄庫,由廳機關有關處室、單位負責督促指導各地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由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執法人員、有關執法檢查中需要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等輔助工作的專家構成,于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
(三)明確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廳機關有關處室、單位要根據各自監管領域實際情況與市場主體的數量,合理確定監管領域的年度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原則上年度隨機抽查的市場主體(工程項目)比例不低于1%、頻次不高于2次。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工程項目),要加大隨機抽查或案后回查力度。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應采取集中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等形式,避免多頭重復抽查,提高執法效能,降低市場主體成本。
(四)“雙隨機”名單抽取
廳機關有關處室、單位要制定“雙隨機”抽查工作年度計劃,明確抽查事項、抽查時間和抽查范圍等內容。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做好隨機抽查的落實工作。市場主體名單(工程項目名單)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由組織實施抽查工作的部門、單位負責從市場主體名錄庫(工程項目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并備份。隨機抽查名單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改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樹立清單思維,堅持問題導向,制定完善隨機抽查的監管辦法和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做好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動態調整,切實使隨機抽查制度落地見效。
(二)嚴格落實責任。要嚴格執法、依法履職,落實執法檢查監管責任,建立執法檢查全過程記錄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監管工作中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強化結果運用。隨機抽查工作完成后,要在7個工作日內匯總分析隨機抽查工作情況,形成隨機抽查報告,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抽查工作情況;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將行政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的企業信用記錄、個人執業信用記錄,逐步形成隨機抽查結果和信用評價結果相掛鉤的運用機制。
(四)加強宣傳培訓。隨機抽查是事中事后監管方式的探索和創新,各地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執法人員培訓,轉變執法理念,不斷提高執法能力。
2016年3月18日